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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俞中元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中元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93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俞中元,男,1979年11月26日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俞中元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7)沪0105刑初12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俞中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俞中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中元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俞中元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中元撤回上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家新审判员  洪卫军审判员  陈光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鸿翔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