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国春与沙宽、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春,沙宽,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465号原告:杨国春,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沙宽,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开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斌,系经理。原告杨国春与被告沙宽、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国春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杨国春负担。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