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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永级、许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级,许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郑永级,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许怀,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郑永级与被执行人许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闽021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怀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永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许怀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加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