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红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李红军,李会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924号原告: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强,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红军,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生,河北名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会林,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磁县。原告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军、第三人李会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