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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力与杜宝、徐秀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杜宝,徐秀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183号原告:马力,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杜宝,男,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徐秀华,女,住址同上。原告马力诉被告杜宝、徐秀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原告提供被告杜宝、徐秀华的身份不详。本院认为,起诉时当事人应当提供明确的原、被告,包括原、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住所地等项。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杜宝、徐秀华的身份信息,不能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