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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叶伟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叶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大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82000033988。被执行人:叶伟波,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3********,住三门县海游街道湘山村三年片***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叶伟波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伟波在三门县伟波涂料店有股权1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伟波在三门县伟波涂料店的股权100%(金额2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2017年07月28日至2020年07月27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金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