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石台县东红茶业有限公司、黄山市祁门县群芳最有机茶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台县东红茶业有限公司,黄山市祁门县群芳最有机茶厂,胡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2财保1号申请人:石台县东红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小河镇东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6742004716。法定代表人:赵红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林,安徽韩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山市祁门县群芳最有机茶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溶口乡溶口粮站仓库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746771469J。法定代表人:胡希云,该企业投资人。被申请人:胡希云,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申请人石台县东红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市祁门县群芳最有机茶厂、胡希云价值2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赵红贤以其所有的皖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台县东红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祁门县群芳最有机茶厂、胡希云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有关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石台县东红茶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建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