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薛玉娥犯妨害公务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508号被执行人薛玉娥,女,汉族,1962年4月26日生,河津市樊村镇堡子沟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薛玉娥犯妨害公务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河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移送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玉娥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