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霞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纪念碑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霞,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纪念碑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胡柏恒,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倪于平,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倪新黎,男,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胡柏恒与倪于平、倪新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倪于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在南丰县看守所。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曾铭善审 判 员 甘益香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