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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杜斌与吴平学、雷仕文、孙希宗、刘从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斌,吴平学,雷仕文,孙希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杜斌,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吴平学,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雷仕文,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孙希宗,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执行杜斌与吴平学、雷仕文、孙希宗、刘从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