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阿堵牛正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堵牛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7刑初6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堵牛正,男,彝族,生于1987年7月25日,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无前科。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5月9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3日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堵牛正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梅、代理检察员赵金龙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堵牛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阿堵牛正从四川省成都市乘坐汽车运输毒品至四川省雷波县,次日16时许,在雷波县金沙镇金沙村油房沟大桥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海洛因疑似物1包,经称量,净重48.94克,经鉴定,海洛因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堵牛正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雷波县公安局八寨派出所受案登记表、雷波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搜查笔录、称量记录、提取毒品记录、被告人指认称量毒品照片及提取送检检材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凉山州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毒品处置情况说明、证人白某证言、被告人阿堵牛正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堵牛正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48.9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阿堵牛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堵牛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30年4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海洛因48.9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慧代理审判员 杨晓彬人民陪审员 徐惠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