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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刑初56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批准,次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从家里携带一把匕首开车到谢某1家门口,叫谢某1上其开来的轿车里面,谢某1不肯,杨某某拿出匕首威胁谢某1上车,杨某某将谢某1带至瑞金市象湖镇中央公馆售楼部门口停下,在车上问谢某1有没有做过在其家中安装监控录像、在其女朋友面前讲自己的坏话、叫人扔石头进其家里的事情,谢某1一直没有承认做过那些事情,两个就在车上争吵起来。到了晚上10时许,杨某某把谢某1带至瑞金市象湖镇七彩商务宾馆601房间,仍然要谢某1承认安装监控、扔石头的事情,谢某1一直没有承认。后来,谢某1接到一个电话,杨某某就很生气,对谢某1说:“你还有什么事情比我们讲的更重要”,说着便拿出匕首要刺谢某1,谢某1说不要,两人僵持了一会儿,杨某某又叫谢某1离开,并将谢某1带至瑞金市象湖镇洪瑞苑后门处,在车上一直威胁在其承认,谢某1被逼无奈就问杨某某怎么样才能消气,杨某某就要求其给1万元,谢某1怕杨某某会用匕首刺他,就答应了,并与其父亲谢某2联系,要谢某2打钱到自己卡里,收到信息提示后,谢某1讲自己只有7000元,杨某某不同意,要谢某1再凑3000元,并一直威胁谢某1,谢某1不得已只好再次联系谢某2,谢某2又存了3000元到谢某1卡里。后杨某某要谢某1将钱转入他的支付宝,因支付宝限额,无法转钱,杨某某又开车带谢某1到瑞金市红都大道红都大酒店旁边的农业银行,谢某1将卡里的1万元取出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得钱后才让谢某1离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式,公然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带谢某1去取钱时其在车上等,离谢某1取钱的ATM机还有20多米。还辩解,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谢某1在四五年前便相识,相识后经常会聚在一起。2015年发生了矛盾。2017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从家里携带一把匕首开车到谢某1家门口,叫谢某1上其开来的轿车里面,谢某1不肯,杨某某拿出匕首威胁谢某1上车,杨某某开车到瑞金市象湖镇中央公馆售楼部门口停下,在车上问谢某1有没有做过在其家中安装监控录像、在其女朋友面前讲自己的坏话、叫人扔石头进其家里的事情,谢某1说没做过那些事情,杨某某就打了谢某1一巴掌。到了晚上10时许,杨某某把谢某1带至瑞金市象湖镇七彩商务宾馆601房间,仍然在说谢某1安装监控、扔石头的事情。后来,杨某某的手机来了一个打给谢某1的电话,就叫谢某1接,杨某某听到谢某1在电话里讲要去送钱给来电话的人,杨某某就很生气,对谢某1说:“你还有什么事情比我们讲的更重要”,并问谢某1有多少钱,谢某1说只有几百元,并拿出来放到茶几上。杨某某就拿出匕首插到钱上,说谢某1在演戏,又拨出来讲要捅谢某1几刀,谢某1看到杨某某向他走来,拿起茶几挡,并说有什么事情坐下来好好讲,不要拿刀比比画画,后来杨某某就坐下来了。不久,杨某某又开车将谢某1带至瑞金市象湖镇洪瑞苑后门处。在车上,杨某某还在讲谢某1在他家安装监控、叫朋友不要跟杨某某玩,谢某1问杨某某怎么样才能消气,杨某某又讲想结婚了,不想这样玩下去,谢某1就说要结婚的话会帮杨某某,杨某某就叫谢某1要给一万元钱,谢某1讲没有钱,杨某某就说要么让他刺几刀,这事就算了。谢某1怕杨某某会用匕首刺他,就答应了,并与其父亲谢某2联系,要谢某2打钱到自己卡里,收到信息提示后,谢某1讲自己只有7000元,杨某某不同意,要谢某1再凑3000元,谢某1不得已只好再次联系谢某2,谢某2又存了3000元到谢某1卡里。后杨某某要谢某1将钱转入他的支付宝,因支付宝限额,无法转钱,杨某某又开车带谢某1到瑞金市红都大道红都大酒店与京里大酒店之间的通道处,并停下车,让谢某1到相距70米外的红都大酒店旁边的农业银行ATM机取钱。杨某某在车上等,谢某1则下车将卡里的1万元取出给了杨某某,杨某某拿钱后,开车带谢某1过了金都大道的彩虹桥就叫谢某1下车离开。整个过程中,谢某1有几次可以逃离,但因为怕杨某某还会来找麻烦,就没有跑开。案发后杨某某的家属代杨某某退清了赃款。谢某1书面表示对杨某某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即2017年1月12日,被害人谢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被告人杨某某敲诈勒索1万元。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领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已满刑事责任年龄;还证明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因其他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2017年1月13日因本案直接将被告人转为刑事拘留;另证明杨某某的家属在公安机关为杨某某退赃款五千元,谢某1表示对杨某某谅解。3、证人杨某(被告人杨某某的父亲)的证言,证明近一两年没有发现有人往自己家里扔石头、也没有人在其家里安装监控装置。还证明杨某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退赃五千元,后来自己又退给了谢某1的父亲谢某2五千元。4、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日下午三四点钟,被告人杨某某和其朋友在七彩商务宾馆开了601房间,该证人就和杨某某在601房间玩。期间杨某某问该证人是否认识“老鼠”(指谢某1),该证人说认识但没有与“老鼠”玩过,也没有与“老鼠”联系,杨某某说“老鼠”耍他。下午六七点时,杨某某说出去办事就出去了。晚上9点左右,杨某某和谢某1一起回来,杨某某就叫该证人出去了。5、证人谢某2(谢某1的父亲)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日晚上10点多的时候,接到谢某1的电话,说要钱急用,让谢某2打7千元钱至谢某1的卡里,谢某2打完7千元后,又接到谢某1电话说要再打3千元,到了晚上11点10多分,谢某1回来说被人抢钱了。还证明杨某某的家属已全部退还了一万元。6、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证明2015年的时候,杨某某与“眼镜”发生了矛盾而吵口,谢某1过去后,表示不掺和,就走,后来杨某某以谢某1带走了“眼镜”为由把谢某1家的门踢坏了,还叫谢某1给了他三千元钱。2017年1月1日晚9点左右,杨某某叫谢某1出来聊天,谢某1出来后不肯上车,杨某某就拿出一把匕首放在谢某1背上,谢某1怕杨某某会刺他,就上了杨某某开来的车。在车上,杨某某讲谢某1在杨某某家里安装了监控,还想叫人打杨某某,一直讲谢某1想害杨某某,还打了谢某1一巴掌。后来杨某某又叫谢某1去七彩商务宾馆601,到达后,房间里有个女的,杨某某叫她出去了。在房间里杨某某又讲谢某1害他,谢某1否认。一会儿,谢某1的朋友“小饿”打电话给杨某某,杨某某打开免提,叫谢某1接电话,电话里“小饿”要谢某1将其放在谢某1手里的几千元送给“小饿”,谢某1就对杨某某讲去送钱给“小饿”,杨某某不肯,讲还有比他的事情更重要的吗,并问谢某1有多少钱,谢某1说只有几百元,并拿出来放到茶几上,杨某某就拿出匕首插到钱上,说谢某1在演戏,又拨出来讲要捅谢某1几刀,谢某1看到杨某某向他走来,拿起茶几挡,并说有什么事情坐下来好好讲,不要拿刀比比画画,杨某某就坐下来了。因为在房间里搞得动静很大,杨某某又叫谢某1到车上去,下了楼后谢某1不肯上车,杨某某又拿出匕首,谢某1就上了车。在车上,杨某某又讲谢某1在他家安装监控、叫朋友不要跟杨某某玩,谢某1就问杨某某要怎样才能消气,杨某某提出来想结婚,不想这样玩下去,谢某1就说要结婚的话会帮杨某某,杨某某就叫谢某1要给一万元钱,谢某1讲没有钱,杨某某就说要么让他刺几刀,这事就算了。谢某1怕被刺就和其父亲联系,叫其父亲把钱打到谢某1卡里。谢某1的父亲谢某2打了7千元到谢某1卡里,谢某1和杨某某讲只有7千元,杨某某不同意,一直逼谢某1,谢某1只好又打电话给其父亲,谢某2又再打了3千元到谢某1卡里。谢某1和杨某某讲好了,给杨某某一万元后,杨某某就不再找谢某1了,并叫谢某1将钱转到杨某某的支付宝里,因为谢某1的支付宝限额,杨某某就开车带谢某1去取钱。杨某某将车停在红都大酒店与京里大酒店之间的路口,谢某1下车到红都大酒店旁边的农业银行ATM机取钱,杨某某在车上等。谢某1取了一万元后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就开车带谢某1到彩虹桥,过了彩虹桥谢某1就下车走了。在整个过程中,谢某1有多次机会跑开,但怕杨某某还会来找,就没有跑。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杨某某四五年前认识了谢某1,经常会一起玩。2017年1月1日晚9时,杨某某开车到谢某1家里接谢某1,走之前杨某某带了一把匕首。到了谢某1家门口,谢某1不肯上车,杨某某就用匕首指着谢某1,谢某1就上了车。到了中央公馆售楼部,杨某某问谢某1为什么要在杨某某家安装监控器、叫人扔石头、在朋友面前挑拨是非,谢某1一开始不承认,杨某某就打了谢某1一巴掌,就承认了。谢某1问杨某某要怎样才能消气,杨某某就讲想砍谢某1几刀才消气,在车里待了一个小时,杨某某开车带谢某1到七彩商务宾馆601房间。到房间后,杨某某叫在房间里的钟某离开了。在房间里,杨某某还是讲那样的话。不久杨某某的手机接到一个打给谢某1的电话,杨某某就叫谢某1接电话,杨某某听到谢某1在电话里说要去送钱给打电话来的人,就生气,讲还有什么事情比他们的事更重要,就拿匕首出来讲要刺谢某1,谢某1讲不要。后面又开车带谢某1到美瑞欧酒店的坪上,两人还是讲原来的话。后来杨某某讲想结婚,谢某1就讲想结婚他可以帮忙,杨某某叫谢某1给一万元事情就算了。谢某1讲没有钱,杨某某就说谢某1又讲要帮忙又讲没钱,是在耍杨某某,并说要么拿一万元,要么让杨某某刺几刀。后面谢某1联系他父亲,叫他打钱到谢某1卡里,谢某1收到7千元后,杨某某不同意,谢某1又打电话给其父亲,谢某1父亲又打了3千元到谢某1卡里。因为谢某1微信里限额,杨某某就开车带谢某1到红都酒店旁边的农业银行ATM机上取了1万元给杨某某,之后杨某某开车送谢某1到彩虹桥,谢某1就下来离开了。谢某1没有在杨某某家安装监控,钟某讲了谢某1会在朋友面前讲杨某某的坏话。8、现场指认笔录及被告人杨某某指认现场的照片,证明被告人指认了作案的几个现场。9、杨某某敲诈勒索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谢某1取款的ATM机与杨某某停车等候的位置,两个地点相距为70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捏造被害人在其家安装监控装置、扔石头进其家中、说其坏话的事实,制造事端,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的财物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从本案的发展经过来看,被告人杨某某先是匕首威胁、打巴掌等形式,威胁被害人承认安装了监控装置、扔了石头、说了被告人坏话,当被害人问被告人杨某某要怎样才能消气、被害人提出如果被告人结婚可以帮助被告人时,被告人提出要被害人给一万元钱。被告人在勒索钱财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暴力相威胁,但被害人有机会逃离而没有逃离而最终交出财物不仅基于现实的威胁,更是基于日后被告人还可能会找麻烦的威胁。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其家属退清了赃款,被害人也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跃春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文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