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平胜与李希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胜,李希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700号原告:王平胜,男,汉族,个体,现住洮北区。被告:李希勇,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洮北区。王平胜与李希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平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平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376.00元,减半收取计688.00元,由王平胜负担。审 判 长 霍志坚审 判 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李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