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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建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建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735号罪犯赵建平,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盐边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赵建平等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攀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攀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攀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维持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赵建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6年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9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赵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建平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赵建平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表扬3个。没收财产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悔改表现评定表、计分考核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计分考核日计载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建平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