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云南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李勇、曾开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勇,曾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恢19号申请人云南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勇,男,1979年5月16日生。被申请人曾开芹,女,1992年12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云南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勇、曾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7553.00元(含申请执行费752元),2017年1月3日,申请人云南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自愿承担执行申请费。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