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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周文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周文富,蔡衰菊,江山市越扬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9853812X4,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111号。负责人徐忠,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国平,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文富,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蔡衰菊,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江山市越扬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30881000025038,住所地江山市清湖镇江贺路25号,现经营地江山市贺村镇贺村贮木场内。法定代表人周文富,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文富、蔡衰菊、江山市越扬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周文富归还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21135.64元,并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55‰计算的利息,蔡衰菊、江山市越扬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越扬公司现已停工,公司登记住所地为江山市清湖镇江贺路25号,实际经营地为江山市贺村镇山前坂贺村贮木场14号场地,周文富在租赁该址场地后,在该土地上搭建、构建了钢棚、办公楼、宿舍楼等物,但上述财产均无相应的产权,不宜处置。该公司原经营所用机器设备,本院在执行(2016)浙0881执2098号案件中依法予以评估,但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且该案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也不同意强制管理,目前这些财产难以处置变现。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周文富、蔡衰菊、越扬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文富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因三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及财产查明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周文富、蔡衰菊、江山市越扬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4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周文富、蔡衰菊、江山市越扬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