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襄阳福讯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福讯达运输有限公司,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7民初1452号原告:襄阳福讯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西路桥头花园*栋*单元*层。法定代表人:何廷珍,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号。法定代表人:何道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襄阳福讯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讯达公司)与被告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阳福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被告百合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伟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被告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讯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3日签订的《上品百合园项目(二期B地块)老基础土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4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预期效益10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3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上品百合园项目(二期B地块)老基础土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对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双方责任及违约责任等均做出了约定。因被告资金没有到位,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合同签订后暂未履行。2017年2月,被告在未与原告依法解除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将该地块土方挖运工程发包给第三方,且第三方已实际进入施工。由于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引起诉讼。被告百合园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在2017年1月已经协商解除,被告已按原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了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预期效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原告福讯达公司(承包人)与被告百合园公司(发包人)签订了一份《上品·百合园项目(二期B地块)老基础土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82号,工程规模:老基础开挖、转运量约35000m3(以实际结算为准)…;第三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固定综合单位包干的方式;第四条、合同价款: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含税)包干合同,乙方(福讯达公司)实行包工包料包风险,自负盈亏;固定综合单价为26元/m3;2、转运土方工程量以完工并验收后实际转运土方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第八条、(二)因违约而终止本合同:1、由于乙方(福讯达公司)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百合园公司)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年7月,原告福讯达公司按被告百合园公司的要求,在B地块工地修建了冲洗池一个。后因被告百合园公司工程资金未到位及改变规划等事由,该工程一直未开工。2017年初,原告福讯达公司找到被告百合园公司的财务部门要求结算冲洗池的费用,被告要求原告交出合同原件结算冲洗池的费用,被告把原告所持的合同原件交给被告,被告公司总工程师王碧清即在原告的合同上加注了:“冲洗池费用支付完毕后,B地块合同终止。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字样。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合同,被告即将该合同退还给了原告。2017年1月23日,被告支付了冲洗池的费用22000元。此后,被告将该B地块的土方工程发包给他人进行施工。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福讯达公司与被告百合园公司签订的土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也不存在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被告对该合同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因此,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原告持有的合同原件上单方加注终止合同的行为,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现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承包合同自被告百合园公司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时即2017年4月18日解除。被告百合园公司在与原告福讯达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将该工程又发包给他人施工,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适用必须有事先约定,且该约定应当明确、具体。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原告福讯达公司(乙方)违约应当向被告百合园公司(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但并没有明确约定被告百合园公司(甲方)违约时应当向原告福讯达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故原告福讯达公司要求被告百合园公司参照合同总价款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104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预期效益104万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合同于2017年1月已经协商解除,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襄阳福讯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上品·百合园项目(二期B地块)老基础土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于2017年4月18日解除;二、驳回原告襄阳福讯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20元,由原告福讯达公司负担5860元,被告百合园公司负担5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