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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李汪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汪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347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太平金融大厦13层。负责人:李高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该单位职员。被告:李汪龙,男,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告李汪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其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守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