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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增荣与祝占文、王五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增荣,祝占文,王五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27号申请执行人徐增荣被执行人祝占文被执行人王五娃本院在执行徐增荣与祝占文、王五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043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占文一次性偿还执行人徐增荣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4年2月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王五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2850元,执行费50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