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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灌云县馨福嘉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守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云县馨福嘉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守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371号原告:灌云县馨福嘉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西苑中路西侧馨福嘉缘公寓小区16号楼10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许树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根,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守恩。原告灌云县馨福嘉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守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县馨福嘉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县馨福嘉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守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灌云县馨福嘉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侍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