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民终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韩跃芹、李风儒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跃芹,李风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3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跃芹,女,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定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儒,女,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北城区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韩跃芹因与被上诉人李风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认可争议的是同一套房产,且各自向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购房款,发还后应查明是否存在一房二卖;为了查明事实,应追加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跃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志宏审判员  于纪芳审判员  张峰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