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与霍根旺、周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霍根旺,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财保56号申请人: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与福康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董晓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百恩,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卫,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霍根旺,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申请人:周荣,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申请人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霍根旺、周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开具的账号×××中资金68693.93元依法冻结。申请人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霍根旺、周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开具的账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07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恒存厚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慧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