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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潘简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简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293号罪犯潘简明,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云安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简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潘简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简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月获记功;获得嘉奖4次;2015年1月因违反日常行为规范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简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简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