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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3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三明永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日虎、福建新能电源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永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江日虎,福建新能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长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166号原告:三明永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198幢。法定代表人:张燕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彰雄,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强,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江日虎,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福建新能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工贸新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俊鸿,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长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宝珠世纪花园1#幢第1层D115#-D116#店。法定代表人:卢新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祥,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永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日虎、福建新能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长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永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日虎、福建新能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长汀营销服务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永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永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江日虎、福建新能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长汀营销服务部的起诉。审 判 长  陈群英人民陪审员  王爱玲人民陪审员  张锦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承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