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7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曹艳雪与张志发、王凤英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雪,张志发,王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初306号原告曹艳雪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志发,男,51岁,汉族,无职业。被告王凤英,女,50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雪与被告张志发、王凤英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志发与被告王凤英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30日被告张志发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欠条。由于原告急于用款,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故向贵院起诉请求二被告还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身份信息及确切的居住地址,经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告知其提供二被告的详细地址,但原告仍不能提供二被告住所地的详细地址,导致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曹艳雪起诉被告张志发、被告王凤英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艳雪对被告张志发、被告王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人民币退回原告曹艳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周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