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冀州市美春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美春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美春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滏阳西路与西环路交叉口以西300米。法定代表人:韩智疆,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五号五层西侧524室。法定代表人:张小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州市美春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静帅此页无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