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谭亲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谭亲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77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晶,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谭亲祥,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7009元,违约金893元(以170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的标准,暂从2016年11月7日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止),延迟履行债务利息202元(以1700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17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5元,案件执行费167元,以上合计1842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亲祥的银行账户存款184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