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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学成与焦满鑫、焦得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成,焦满鑫,焦得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90号申请人陈学成,男,汉族,住平川区兴佳城**号楼。被执行人焦满鑫,男,汉族,住平川区水沟沿社区红旗山大修厂对面。被执行人焦得彪,男,汉族,住平川区水沟沿区红旗山大修厂对面。申请人陈学成与被执行人焦满鑫、焦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强发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