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7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牟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牟祥芳,李建,吴衍军,范传霞,赵孟富,董翠翠,牟祥明,王世美,陈康,李玉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743-5号申请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牟祥芳。被申请人:李建。被申请人:吴衍军。被申请人:范传霞。被申请人:赵孟富。被申请人:董翠翠。被申请人:牟祥明。被申请人:王世美。被申请人:陈康。被申请人:李玉贞。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牟祥芳、吴衍军、范传霞、赵孟富、董翠翠、牟祥明、王世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牟祥芳的工资。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牟祥芳在高密孚日家纺有限公司工资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