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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北京涛泽律师事务所、孙文杰等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涛泽律师事务所,孙文杰,孙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100号申请人:北京涛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南里海北路一号443室。法定代表人赵文英,职务主任。被申请人:孙文杰,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申请人:孙文龙,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申请人北京涛泽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文杰、孙文龙在本院(2017)京0115执3191号案件中应领取的案款人民币10万元进行查封。申请人北京涛泽律师事务所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涛泽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文杰、孙文龙在本院(2017)京0115执3191号案件中应领取的案款人民币十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北京涛泽律师事务所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志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