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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保军、保定东旭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军,保定东旭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军,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保定东旭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区安肃镇迁民庄村北。法定代表人:赵立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保军与保定东旭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立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王建春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