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天胜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5刑初69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天胜,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无固定住所。2003年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7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3日因本案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6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林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林口县看守所。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天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鞠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天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2日19时许,在林口县林口镇丰源旅店大厅,被告人赵天胜与被害人杨某因玩麻将产生纠纷,二人发生口角,赵天胜对杨某进行撕扯,将其撕扯到旅店大门口楼梯处,赵天胜将杨某从三楼楼梯扔下,杨某摔至二楼楼梯台阶上受伤,造成杨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胸胸腔积液。经林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杨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2017年5月22日,在案发现场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天胜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天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诊断书、刑事判决书、现实表现证明等;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证人唐某、邹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赵天胜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天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天胜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仇长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侣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