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斌之与荣成市港西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之,荣成市港西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2行初21号原告李斌之,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荣成市港西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华兵,党委副书记、镇长。委托代理人刘永红,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淑静,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之与被告荣成市港西镇人民政府诉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斌之负担。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曲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