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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雪丽与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雪丽,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9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丽,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学府*号楼*号门。经营者:秦桥,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经营者,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雁鸣湖山庄*栋4门***室。上诉人张雪丽因与上诉人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以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上诉人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刚审判员 付 广审判员 郝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芳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