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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海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34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负责人:张东,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海文,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海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海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本金61592.13元、账单分期手续费421.88元及计至2016年11月10日的利息7712.05元、滞纳金18431.18元及以本金61592.13元从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492.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及银行存款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责令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绮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