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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6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陈迪、陈小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陈迪,陈小荣,罗渊瀚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084号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95-299号。法定代表人:胡华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迪,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陈小荣,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罗渊瀚,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迪、陈小荣、罗渊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1332元,由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