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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彦俊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彦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81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彦俊,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本市浦东新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彦俊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59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彦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林彦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林彦俊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彦俊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彦俊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林彦俊撤回上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5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仁利审 判 员  章丽斌代理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胥保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