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30民初1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洪英与建宁县光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英,建宁县光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丁学英,邱伟杰,建宁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邱宁祥,丁运灵,谢学忠,邹喜鸿,高祥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30民初1420号之一原告:丁洪英,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恭,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邵峰,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宁县光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路。法定代表人:黄光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官,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钻,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学英,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第三人:邱伟杰(系丁运灵、邱宁祥之子),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以上两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建宁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继平,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邱宁祥(系丁运灵丈夫),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第三人:丁运灵(系丁学英姐姐),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第三人:谢学忠(系丁运灵弟弟),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第三人:邹喜鸿(系邱宁祥外甥),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第三人:高祥,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以上五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维新,福建永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洪英与被告建宁县光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丁学英、邱伟杰、建宁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邱宁祥、丁运灵、谢学忠、邹喜鸿、高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丁洪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丁洪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9216元,减半收取计4608元,由丁洪英负担。审 判 长 谢建军审 判 员 钟庆阳代理审判员 唐燕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丽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