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庆阳建德起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凌立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建德起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杨凌立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796号原告:庆阳建德起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凌立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建德起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凌立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建德起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凌立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建德起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3元,退回给庆阳建德起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党鸿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