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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7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诉被何浩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何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753-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被申请人:何某某,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申请人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下:一、准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何某某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伟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