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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尹光明与毛林、毛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光明,毛林,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民终1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光明,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咸阳市。委托代理人曹弯,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林,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明学,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敏,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咸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明学,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尹光明因身体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兴平市人民法院(2017)陕0481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弯,被上诉人毛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学,被上诉人毛敏委托代理人张明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尹光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5733.46元。事实及理由:一、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工地干完活后,要求立即支付劳务费。上诉人表示待工程验收结算后马上支付,但被上诉人第二天仍集结全家来上诉人工地索要劳务费。在打架过程中,上诉人从未主动动手,因此,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于上诉人的损失应由被上诉承担全部责任。二、上诉人住院6天,医院对上诉人右膝关节进行了固定,要求一个月后复查并拆除固定,嘱咐两个月内避免剧烈活动。但原审法院在确定误工费和护理费时只按6天计算,无法弥补上诉人的误工、护理损失。三、他为鉴定伤情花费了2600元,被上诉人应予承担。四、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一部价值1250元的乐视S1手机损毁,被上诉人对此认可,但一审法院却未判决赔偿。被上诉人毛林、毛敏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客观,判决结果公正。打架是因尹光明未结算毛林劳务费引起,尹光明推搡毛林母亲,毛林才去打尹光明。尹光明的半月板损伤与本案无关。从病历来看,尹光明只有一天护理,原审认定6天他也接受。尹光明应该出示购买手机的发票。公安机关只做了伤情鉴定。正常鉴定费就是300元。上诉人尹光明一审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29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误工费7188.72元、护理费4595.04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600元、财产损失1250元,共计25733.46元。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10时30分,在陕西省兴平市西吴镇新兴纺织工业园三建工地内,毛林、毛敏因索要工钱将尹光明头部、胸部打伤。尹光明先后在咸阳市彩虹医院及咸阳市核工业215医院治疗,住院6天,经诊断为:右膝、右肩关节损伤;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尹光明出院时医生嘱咐:2月内避免剧烈活动;1月后复查;口服活血化瘀药物治疗。尹光明支付医疗费8299.7元。2016年8月11日,兴平市公安局对毛敏处以500元罚款,同年8月12日,对毛林处以10日拘留、500元罚款。毛林和毛敏系兄弟关系。毛林与妻子在尹光明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务工。因尹光明未向二人支付劳务费,毛林在讨要劳务费过程中,双方发生打斗。原审法院认为,毛林、毛敏侵害尹光明身体健康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毛林、毛敏应承担80%责任。尹光明未及时、足额向毛林支付劳务费引发打架,尹光明应承担20%责任。毛林、毛敏共同侵害尹光明身体健康权,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尹光明的损失经核定为:医疗费8299.7元×80%=6639.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天×30元/天×80%=144元,误工费6天×109元/天×80%=523.2元,护理费6天×60元/天×80%=288元,营养费6天×20元/天×80%=96元,交通费300元×80%=240元,共计7840.96元。尹光明主张毛林、毛敏损坏其乐视手机一部,因尹光明未能提供购机金额、发票、型号及被打坏的手机,故对赔偿手机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毛林、被告毛敏连带赔偿原告尹光明医疗费6639.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误工费523.2元,护理费288元,营养费96元,交通费240元,以上共计7840.96元。二、驳回原告尹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尹光明承担50元,毛林、毛敏承担200元。二审期间,上诉人尹光明向法庭提交了购买手机的发票和损坏的手机,证明他妻子(郭雪英)花费1099元购买了乐视手机一部,他在使用时被毛林损坏。被上诉人毛林、毛敏质证,认为发票上购买人不是尹光明,故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尹光明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2月,尹光明妻子以1099元购买了一部乐视手机。2016年7月6日,尹光明在使用该手机时被毛林摔坏。尹光明在住院期间,医院对其实施了患肢固定的保守治疗。尹光明出院时,医嘱:1、出院后继续患肢固定,两月内避免剧烈活动及负重,预防损伤加重;2、一月后来院复查,若损伤不恢复,关节不稳,需住院手术治疗;3、出院后口服活血化瘀药物治疗。2016年9月26日,经兴平市公安局西吴派出所委托,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尹光明的损伤程度和伤病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尹光明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其右膝关节半月板的损伤中外伤为主要作用。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尹光明对其损失应否承担相应责任;2、尹光明的误工期和护理期应以多长时间为宜;3、毛林、毛敏应否承担2600元鉴定费及赔偿尹光明的手机损失。关于尹光明对其损失应否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首先,就打架而言,尹光明的确没有过错。尽管尹光明拖欠毛林等人工资,但这不能成为毛林(及其家人)采用暴力方式索债的理由。其次,就损害而言,尹光明的主要受伤部位在右膝。就右膝伤病与本次打架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兴平市公安局西吴派出所委托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给出的意见是,尹光明右膝关节半月板的损伤中外伤为主要作用。由此可见,打架只是关节损伤的部分原因(当然是主要原因),还有其他原因,鉴于这种情况,尹光明应承担相应责任(20%)。关于尹光明的误工期和护理期应以多长时间为宜的问题。由于医院对尹光明实施了患肢外固定的保守疗法,并嘱咐其两月内避免剧烈活动及负重,故尹光明的误工时间应为住院6天和出院后两个月。关于护理时间,因出院医嘱中无出院后注意护理的内容,故护理时间应为住院时间。关于毛林、毛敏应否承担尹光明的鉴定费和手机损失的问题。由于毛林、毛敏的侵权行为造成尹光明的身体受损,公安机关需要查明尹光明的伤情程度和右膝伤病与打架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于是委托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两项进行鉴定,尹光明为此支付了2600元。显然,鉴定是侵权行为所引起,并且鉴定机构给出意见,尹光明右膝关节半月板的损伤中外伤为主要作用,因此,毛林、毛敏应承担主要部分(80%)的鉴定费。本次打架过程中,毛林还将尹光明的手机摔坏,该手机购买时花费了1099元,考虑到已使用了5个月,折旧后酌定为800元,毛林、毛敏应予赔偿。综上所述,上诉人尹光明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部分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兴平市人民法院(2017)陕0481民初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尹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兴平市人民法院(2017)陕0481民初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毛林、毛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上诉人尹光明医疗费829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误工费7194元、护理费36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6453.7元的80%即13163元,赔偿尹光明财产损失800元,共计13963元。三、驳回上诉人尹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鉴定费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元,共计2915元,由尹光明承担595元,由毛林、毛敏承担23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吕娟芳审判员  魏永锋审判员  席晓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宇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