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4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金美与邵福健、潘丽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美,邵福健,潘丽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4205号原告:潘金美,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徐培华,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福健,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潘丽芳,女,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金美与被告邵福健、潘丽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