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满都日花与阿日本仓、包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都日花,阿日本仓,包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4民初1469号原告:满都日花,女,蒙古族。被告:阿日本仓,男,蒙古族。被告:包海军,女,蒙古族。原告满都日花诉被告阿日本仓、包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美于2017年7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都日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日本仓、包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都日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0.00元和利息12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约定利率2%,并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阿日本仓、包海军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阿日本仓、包海军于2016年7月14日在原告满都日花处借款5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8月14日,月利率20‰。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枚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0‰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200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阿日本仓、包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应诉,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阿日本仓、包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满都日花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2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减半收取675.00元由被告阿日本仓、包海军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675.00元退还给原告满都日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桂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