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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2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北京觉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雯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觉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雯雯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3134号原告北京觉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正觉胡同甲9号。法定代表人韩向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佳宁,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梦璇,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雯雯,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魏新,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觉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觉品酒店公司)与被告胡雯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觉品酒店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觉品酒店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觉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觉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泽帅人民陪审员  黄士华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