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阳与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阳,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454号原告:罗阳,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朱萍,女,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系原告罗阳母亲。被告: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担子社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5782543-X。法定代表人:贺家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罗阳与被告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罗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阳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罗阳负担。审判员 孙春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