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苏民与杨金岭、山东金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430号原告:李苏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铁钧,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风,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悌,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进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悌,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康。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苏民与被告杨金岭、被告山东金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杨进进、杨康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苏民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苏民作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苏民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原告李苏民负担。审判长 张亚梅审判员 盛新国审判员 温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润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