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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志东与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东,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544号原告:李志东,男,汉族,1992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89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高中文化,无业,现羁押在吴忠市看守所。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90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告知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原告李志东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志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回对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东撤回对张某乙的起诉。审 判 长  安兆军代理审判员  柴少娟人民陪审员  崔向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秋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