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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华满与潘传兵、李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满,潘传兵,李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4民初1154号原告:陈华满,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传兵,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年根,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丰城市。原告陈华满与被告潘传兵、李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年根4月20日到庭、被告潘传兵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潘传兵偿付原告的欠款100万元并承担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2、判决被告李年根对被告潘传兵偿付原告100万元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与潘传兵有煤炭交易,双方到2014年9月底,潘传兵共欠原告煤款65万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承担利息,2016年5月22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欠款,被告答应在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欠款,原告同意放弃利息,如果被告不能按期支付欠款,则还要承担到今天的利息40万元,被告对上述约定向原告重新出具了欠条,李年根在该欠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告没有按期偿付原告的欠款,特提起诉讼。被告潘传兵未提供答辩。被告李年根在接受本院调查时称:我和原告是朋友介绍认识的,和潘传兵也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我只是介绍潘传兵和他认识而已。这个65万本身是加了利息的钱,2014年底只欠41万元,我和潘传兵通过电话,潘传兵知道原告起诉,他要求本金41万从2014年年底按银行利率计息,当时原告陈华满是说2016年10月1日还了就不计算利息,当时欠条上是按65万以5分的息计算出来的。潘传兵暂时资金周转不过来,他一直想还陈华满的钱。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提供欠条一份作为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陈华满与被告潘传兵通过李年根介绍因为做煤炭生意而相识且互有交易,至2014年9月底结算,潘传兵共欠陈华满煤款65万元,此后,潘传兵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拖欠不付,至2016年5月22日,陈华满再次要求潘传兵偿还欠款,潘传兵当时依然无款还欠,陈华满与潘传兵商量了还款时间,潘传兵答应在2016年10月30日前还清,若到期未还清,则从2014年10月1日起算利息40万元。潘传兵出具给陈华满欠条一份,约定“今欠到陈华满现金100万元,该款本金65万元定于2016年10月30日前还清,若到期未还清,则2014年10月1日至今的利息是40万元整,若未付清,由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李年根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潘传兵到约定日期,依然未能偿还,陈华满在追李年根、潘传兵还款无效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关系转变的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潘传兵2016年5月22日出具的欠条,是原告与被告协商的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潘传兵如不能在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则需从2014年10月1日计算至2016年5月22日40万元利息。该40万元应视为违约金。但违约金过高,应作调整。李年根未明确担保形式,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合法有效。李年根对潘传兵偿还欠款应履行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传兵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给原告陈华满借款65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以本金30000元计算)。二、被告李年根对上述清偿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李年根、潘传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支行,帐号:14×××48。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徐映晖审判员  刘玲萍审判员  黄桂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