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传照与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传照,李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传照,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李德军,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套住房、一辆汽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需等待处理住房、汽车。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