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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155号原告:周某1,男,1992年11月10日生,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付元,男,汉族,1970元8月29日生,住新蔡县。系原告之父。被告:周某2,女,199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马某,男,196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系周某2之养父。原告周某1诉被告周某2、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向二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付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2、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退还欠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经人介绍建立婚约关系,二被告接受原告的彩礼款20060元及其他财物。现被告要求解除婚约关系但拒绝退还彩礼。周某2、马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经人介绍建立婚约关系,二被告接受原告的彩礼款20060元及其他财物。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解除婚约后,二被告应退还接受原告周某1的彩礼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2、马某返还原告周某1彩礼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某2、马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振学人民陪审员  郭敬生人民陪审员  周海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帅 关注公众号“”